序 言
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起源于1938 年云南大学森林系,建校于1958年昆明农林学院,1973年与南迁昆明的北京林学院合并办学,成立云南林业学院。1978年北京林学院迁回北京办学后,学校更名为云南林学院,直属原国家林业部管理。1983 年更名为西南林学院,2000年由原国家林业局直属高校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省为主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2010 年更名为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
学校经过多年发展,构建了从本科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后研究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以林学、林业工程、风景园林学等涉林学科为特色,林理融合、林工融合、林文融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与专业格局,培养了一批批各级各类人才。
学校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秉承“树木树人,至真至善”的校训,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强校、服务兴校” 的办学方略,着力加强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坚持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立足云南、服务西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聚焦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英文译名为“Southwest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WF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 300 号。学校有白龙校区、石林校区、楸木园校区等。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国家特别是云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建设。
第八条 举办者应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发展。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运行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自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构建奖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 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专业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实施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学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等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专业发展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并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党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校党委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议。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党政职责和班子成员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固定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校党委相同,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协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党委和校纪委领导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可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上发挥积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科技伦理、生物安全和信息安全审查;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 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规程经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二分之一,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学术事务决策、咨询、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者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授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方案。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或5 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代表全体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和科研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和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研究所(中心、基地)、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建设和其他教学建设;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教育、管理、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学院党委(党总支)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工作事项和工作职责确定,分别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四十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和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职能的需要,设置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技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学校承建的各类科技平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学校可以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置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由学校聘请校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等共同组成,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受学校委托,参与处理学校有关法律事务,代表学校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与合同聘用制度,学校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内按条件竞争上岗,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注重运用师德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学院民主管理,对学校、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能力;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老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明确教职工申诉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按照学校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学生申诉程序,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资产、经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作为主要经费来源,以学生学费和其他收入作为辅助经费来源,通过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的交流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人文交流、国际学术交流、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化人才培养等教育国际合作,不断提升学校教育国际化的影响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校友是指:
(一)在学校及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等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标为正圆形,以绿色为主色调,外环上部为毛体集字校名“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SOUTHWEST FORESTRY UNIVERSITY”。内环主体由上下两部分共同构成一棵“智慧之树”,上半部分为云状造型的树冠,下半部分由五本打开的书组成。“智慧之树”下方“1938”表明学校办学历史起源于1938年。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印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标和规定字体的“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校名。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林业大学生之歌》,姚宁华作词,碧波作曲。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树木树人,至真至善”。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2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